浙江医药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机制探讨7323 [复制链接]

1#
北京白癜风是怎样引起的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机制探讨


摘 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既有理论支持,又是实践所需,但是具体怎么参与、参与的范围、以及参与的程度都需要进一步规范明确。在检察机关内部探索建立检警协作机制,从检警协作的模式,到用警和派警,再到具体协作的内容,进行探索,有利于我们充分发掘和利用司法警察的潜力和能力,进一步促进自侦案件的侦破。


中国论文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侦案件;检警协作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5)


作者简介:成振,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司法警察;戴磊,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员。


一、引言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司法警察有九大职责,包括: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拘传、拘传;3.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4.参与搜查;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有关法律文书;7.保护出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8.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①。其中绝大部分都与自侦案件有关。现实中,司法警察无论是管理还是实际工作,都与自侦部门密不可分,有的检察院直接把司法警察并入反贪局,参与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所以,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是现实需要。


二、检警协作机制简介


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方式,就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检警协作机制,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由检察长指派,在主办检察官统一指挥下,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保障办案安全。主办检察官在检警协作过程中,行驶侦查决策权,即制定侦查方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并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司法警察在检警协作过程中行使侦查执行权,即在履行九项基本职责基础上,在主办检察官的指导下,行使案件信息查询、证据调取、协助执行技术侦查措施等侦查辅助工作。


司法警察参与检警协作,可分为:全程协作和个案协作。全程协作是指自侦部门成立专案组、办理大要案的过程中,法警大队根据自侦部门的用警申请,全队参与,全程协助主办检察官,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个案协作是指自侦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法警大队根据自侦部门的用警申请,指派具体司法警察,根据主办检察官安排,行使具体的侦查执行权,完成指定的侦察任务。自侦部门可根据案件的侦查需要,选择“一案一派”或“一事一派”,参与协助的司法警察按规定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署名。


三、用警和派警


自侦部门在案件初查过程中,需要司法警察参与协作的,先提交用警申请,报请检察长或分管自侦的副检察长批准。用警申请经过批准后,主办检察官填写《人民检察院用警申请表》,经分管法警大队的副检察长批准后,交法警大队按要求派出司法警察,参与办理自侦案件。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申请用警手续的,自侦部门负责人可以直接与法警大队负责人口头协商,由法警大队先行派出司法警察参与协作,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由主办检察官补办相关用警手续②。


法警大队收到《人民检察院用警申请表》后,按照用警要求,指派司法警察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令》到自侦部门报到③。接受全程任务的司法警察,从到自侦部门报到开始,至线索初查终结或案件侦查终结后归队。接受单项任务的司法警察,从到自侦部门报到开始,至完成指定的侦查任务后归队。


四、参与自侦案件的具体内容


(一)初查阶段


参与检警协作的司法警察在主办检察官的安排和指挥下,可以参与制定初查方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应该做到在初查过程中防止调查对象逃逸;另外还应该保护证据,防止证据灭失等。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


司法警察根据需要在主办检察官的安排和指挥下,参与制定审讯方案。在看管期间,有针对性的对被讯问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策宣传,促使被讯问人员配合审讯。实施看管任务时,应当密切注意被讯问人员的心理状况,掌握和发现其心理变化,及时向主办检察官报告。


(三)询问证人时


司法警察维护询问场所的秩序,保障询问场所的安全,配合主办检察官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致使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遭受不法侵害的,应与自侦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依照主办检察官的要求,对被询问人员进行心理疏导,特定情况下,可经主办检察官同意参与询问。


(四)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


司法警察在主办检察官的安排和指挥下,参与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查询犯罪嫌疑人的记录及股权、证券、债券、房产、车辆、户籍等资料。


(五)执行搜查任务


司法警察在搜查前应当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场所及周边环境,研究制定维护秩序、保障安全的预案。在搜查中负责警戒,保证被搜查对象的人身安全,防止证据毁损和转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强制带离现场。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到搜查现场的,应严密组织押解,看管,严防脱逃、自杀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搜查结束后,配合主办检察官将搜查中获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安全带回自侦部门。


(六)执行调取、扣押等侦查任务


司法警察在主办检察官的安排和指挥下,携带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扣押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调取、扣押的证据,应当及时交由主办检察官审查,经审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合主办检察官退还原主或单位。


五、结语


建立检警协作机制是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的一种很好的机制。主办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协作办案,必须依法履职、各司其职、互相监督,齐心协力,共同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在协作过程中,主办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要严格保密、严守纪律、规范文明执法。参与检警协作的司法警察,应当服从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对主办检察官负责。司法警察在参与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主办检察官有刑讯逼供、诱供、疲劳审讯、超时讯问等违规违法的现象,应予以提醒,如果主办检察官不听,应当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报告④。


[ 注 释 ]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公布,第二条.


②胡建江,刘丹阳主编.司法警察工作教程[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公布.


④刘天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J].河北法学,2008,8,26(8).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