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于年12月26日正式公布,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并将于年3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中有8条内容与医药卫生领域密切相关,本文将主要修正要点进行罗列对比及解读,以供从业者参考。
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初审,7月3日发布草案,征求意见,10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10月21日再次征求意见,最终于12月26日正式发布。
修正案(十一)中与医药卫生领域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8条,内容对比详见附表。
序号1-3:修正案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罪进行了完善。
修正的要点主要包括:一方面将药品的使用单位,如药店、诊所、医疗机构(医院)等均纳入药品销售流通的环节,实现闭环管理。另一方面,既往一些标志性案件中反映出的对于假劣药的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不高,在本次修正中得到体现。
同时,修正案中新增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四条新增内容,包括生产禁止使用的药品、生产销售未取得文号的药品、注册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等行为。删除了在草案中“依法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的”这一条款,与《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序号4-5:增加了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和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在新时期,众多的创新药物采用国内国外同步申报,大量的国际性临床研究、基础研究迅速推进,在新时期,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尤为必要。
序号6:对于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了惩罚力度。
序号7: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刑法条文的修正。中医药中含有大量的以野生动物入药,在新的修正案实施后,可能会对某些产业产生影响。
序号8;主要对于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进行了修正。
综上所述,通过对比本次刑法修正案与医药卫生行业相关的条文内容,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假劣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打击力度,落实“四个最严”,也强化了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等。
附:刑法修正案(十一)与现行刑法条文的对比:
备注:红色字体为新增加内容,蓝色字体为删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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