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轨道交通(铁路)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
轨道交通(铁路)(以下“轨道交通”均含铁路)是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之一,浙江省正全面步入多层次轨道交通大规模快速发展的新时期,需要培育和造就轨道交通专业技术领*人才,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4号)精神,结合我省轨道交通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完善交通领域全行业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以加强交通轨道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中选优的轨道交通专业高层次人才职称制度,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推动我省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评审原则
(一)实行专业分类评审
根据轨道交通特点,设立轨道交通规划设计、轨道交通土建、轨道交通机电与运营3个评审专业类别,分类别细化设置专业技术能力与业绩评价条件,提高评价条件设置与实际使用的紧密性,评选出真正需要的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人才。
(二)体现行业覆盖广度
考虑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的纵向覆盖,同时考虑与车辆、电气、信号等行业的横向覆盖,确保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技术的专业人员都有评审途径,基本实现轨道交通工程领域全覆盖。
(三)鼓励优秀人才发展
对取得标志性业绩的优秀人才采用“直接申报绿色通道”制度,打破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营造优秀人才快速成长的职称评价环境。
(四)严格评审纪律管理
对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提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内从事轨道交通规划设计、轨道交通土建、轨道交通机电与运营等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轨道交通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以及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评审时间
浙江省轨道交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组织1次。
(三)评审主体
1.评审委员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建和管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评审专家库。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负责组建轨道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担任,同时吸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外单位本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3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
3.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轨道交通专业高级评审工作具体由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按照专业大类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专家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评审流程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主要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采取专家举荐方式,举荐专家必须是在职正高级工程师。每位举荐专家每年可举荐1位评审对象,评审对象获得3位举荐专家的举荐方为有效。
2.单位核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送中评委。其中,副高职称由中评委评审推荐,正高职称由中评委审核推荐。
4.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承接高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高评委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评审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方式,副高、正高还需通过面试答辩方式,对申报人员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和浙江省*务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高评委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高评委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人力社保厅。评审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发文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参加评审的评委必须准确把握轨道交通专业各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和条件,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分析评审对象的工作能力和获奖成果等情况;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科学评价评审对象在轨道交通技术领域的成就和贡献。
(二)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准对外公布,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三)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四)参加评审的评委需要公平、客观、科学地履行评审职责,对存在随意降低或抬高评价标准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评委,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遵照执行《浙江省轨道交通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见附件1)《浙江省轨道交通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见附件2),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修改完善。(附件请移步至原文查看)
轨道交通(铁路)专业与申报类型对应表
来源:浙江省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