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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低价药未取到参考省份价格调整规则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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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参照价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投标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正有序推进,依据《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文件》中参照价取值规定,有部分投标人申报按低价药评审的产品依据7个取值省份(北京、山东、江苏、河南、湖南、上海、浙江)的数据,未能取得参照价(具体产品详见附件1)。现根据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决定,对未能取得参照价的产品开展相关价格采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述取值省份有交易或中标记录,但未能取得参照价的产品,需及时提交核查申请,进行澄清。

二、上述取值省份无交易或中标记录,但在我国其他省份有中标记录且尚在执行的,由投标人自主提供相应产品真实、有效的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可不包含广东、福建和*区的采购价格),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全国范围内,确无中标记录的,可提供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最高零售价价格证明材料。投标人已提交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最高零售价价格证明材料的产品,以已提交的为准,无需重新提交。

三、依据《采购文件》规定未能取得参照价,且未提供全国最低采购价格或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最高零售价价格证明材料的产品,将拒绝其投标。

四、本次由投标人提供的价格材料,在参照价取值中作为补充材料,我中心整理汇总后,将进行公示。被举报提供不实价格且被核实的投标产品将被拒绝投标;同一投标人有3个产品发生此类情况的,该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五、本次价格采集时间为:年12月19日-12月26日,工作日8:30-16:30。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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