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进
TUhjnbcbe - 2024/6/30 16:32:00

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年5月,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让嘉兴翌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翌恺”)有限合伙人份额,嘉兴翌恺拟专项投资青岛新泰和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和纳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合伙企业进展情况


  年5月25日,嘉兴翌恺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并取得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年6月13日,嘉兴翌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嘉兴翌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上海福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年6月13日


  备案编码:SB


  三、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概述


  近期,嘉兴翌恺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蜂巢铃轩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合作方签署了《增资认购协议》,合计向新泰和纳米增资9,万元人民币认购其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万元(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金),占本次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13.%。其中嘉兴翌恺以3,万元人民币认购新泰和纳米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金),占本次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4.%。近日,该项投资达成投资交割先决条件,后续将根据协议完成出资、工商变更等程序。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嘉兴翌恺对新泰和纳米投资完成后,完成既定投资目标。投资项目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及嘉兴翌恺将密切
  五、备查文件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2、《增资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海翔药业公告编号:-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年4月21日、年5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医药综合研发中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孙公司浙江铭翔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翔药业”)“总部研究院项目”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


  根据上述募投项目变更计划,近日,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进行了变更,并重新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9,,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28元,共计募集资金1,,,.44元,坐扣承销费和保荐费等1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44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年9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用、登记费等发行费用12,,.73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铭翔药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椒江支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总部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铭翔药业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该专户仅用于总部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志杰、陈轶劭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在监管期间,丙方对所有资料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甲方、乙方之间的纠纷,与丙方无关。司法机关要求对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的,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不视作违约。


  十、乙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二、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