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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24 2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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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申请人韩雨静的申请已裁定受理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1月7日指定云南正安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与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担任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3月10日前,向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云南正安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与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地点:1、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号高新科技广场12楼2、云南省玉溪市南北大街延长线号新玉酒店。联系人:王俊莹、昂诗璇,联系、)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云南司艾特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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