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处罚信息,瑞康医药常州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被处以警告。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瑞康医药常州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于年1月21日至2月24日期间,将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长期存放于仓库常温库待发区(合格品区),该行为违反上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行*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江苏省医药联盟拍了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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